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新区文明路与新飞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胜军。
被告: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滑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牛屯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秦国胜。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圣君实业有限公司滑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4月23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