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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1046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04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三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B。

法定代表人:曹双凤。

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鹏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M。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

被告: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区威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

法定代表人:简洪轩。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兵会、陈胜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茂公司)、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时尚公司)、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琨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宁,被告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兵会、陈胜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祺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自成立以来,已将“欧派”“OPPEIN”及系列商标铸就成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原告的产品及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不但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6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祺茂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文字销售标注“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在该产品上的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OPPDZIN”“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制造商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欧派”文字,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电热水器,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祺茂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被告祺茂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的电热水器;

3.被告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的电热水器;

4.被告欧派时尚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文字;

5.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整;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祺茂公司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欧派时尚公司辩称:1.我方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在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及外包装上合法标识企业名称。

我方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示“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称,属于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没有对“欧派”二字进行突出使用,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我方在外包装上标识“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的行为,首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广告语拥有任何在先权利;

其次,“广东欧派”是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简称,并非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我方在其外包装上使用“广东欧派”字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方拥有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11类注册号为第14818337号“OPPDZ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沐浴热水器”等,且经过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消费群体,因此,我方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的必要,且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没有电热水器,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2.我方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我方在正当使用法律赋予各项权利的同时,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因此原告要求我方更改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3.我方在以“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主体生产及经营过程中,自身从未进行过、也从未授权过任何组织或个人突出使用和片面宣传“欧派”商标,在授权被告亿琨公司生产电热水器产品时,均坚持标识企业名称全称和使用自身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从没有攀附原告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因此,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综上,原告仅凭我方授权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有企业名称全称,即判定我方生产且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其要求我方变更经国家行政机关合法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更属于对原告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滥用,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亿琨公司辩称:1.我方是经被告欧派时尚公司合法授权生产电热水器产品的制造商,而欧派时尚公司是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在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及外包装上合法标识企业名称。

我方经授权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识“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称,属于欧派时尚公司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没有对“欧派”二字进行突出使用,因此,我方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我方经授权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的行为,首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对广告语拥有任何在先权利;

其次,“广东欧派”是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的简称,并非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因此我方在其外包装上使用“广东欧派”字样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2.我方在经被告欧尚电子公司授权生产电热水器产品的过程中,自身从未进行过、也从未授权过任何组织或个人突出使用和片面宣传“欧派”商标,均坚持按照被告欧派时尚公司的授权,坚持标识企业名称全称和使用欧尚电子公司自身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从没有攀附原告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因此,不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综上,原告仅凭我方授权生产的产品上标注有企业名称全称,即判定我方生产且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注册人是广州欧派柜企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6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公司。

2015年3月24日,欧派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欧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者为梁照堂,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1996年8月10日。

欧派公司提交了《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荣誉证书、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的荣誉证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提交了2013年至2015年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014年、2015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品牌价值极高;

提交了其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2015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并已被公众广泛知晓;

提交了2011年以来《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厨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杂志上的宣传报道等证据,拟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其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持续使用和宣传的情况。

2016年11月12日,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同年11月14日,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入淘宝网掌柜名为“祺茂国际”的“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网店内购买了热水器一台。

同年11月1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门口签收了“中通快递”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货物一件,单号为“418756225828”。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热水器一台、说明书一份。

同年11月1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人和大街13号“7天连锁酒店”,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上对编号为2681411900244885的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2016年12月26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作出(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3817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与该公证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

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网页截图系王守贞上述操作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所附光盘系王守贞上述录像后刻录而成,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上述所述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附件可见:涉案店铺首页的企业名称显示为“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的网页首页,店铺内显示有多款电热水器产品,其中,标题为“OPPDZIN家用储水式扁桶电热水器速热40/50/60/80/100L升洗澡淋浴”的商品售价为299元,显示交易成功2435件,累计评论1202条;

该产品“宝贝详情”下方有多张图片,其中一张图片上记载有“欧派温馨小贴士”文字,“欧派”二字字型较大且加粗;

另一张图片上记载有“欧派·热水器”文字,“欧派”二字字体不同且加粗。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电热水器一台,外包装正面印有“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外包装、说明书上均印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欧派公司当庭表示,欧派时尚公司和亿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有家有爱广东欧派”字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欧派时尚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侵犯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祺茂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使用“欧派”字样,并销售侵权的电热水器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欧派公司主张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

另查:欧派时尚公司是第14818337号“OPPDZIN”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日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烹调器、空气调节设备、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消毒设备、电暖器、冷却设备和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加热装置。

诉讼中,欧派时尚公司提交了中山市中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的《授权证明》,记载《金婚》主演蒋雯丽之剧照,该司授权欧派时尚公司OPPDZIN品牌热水器使用,使用范围于中国大陆(不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此剧照之使用范围与双方合同款项为标准。

经庭审质证,欧派公司对该份《授权证明》的三性不予认可。

又查:欧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祺茂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净水设备、电热水器、燃气灶、消毒柜、抽油烟机。

欧派时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亿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2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五金制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至本案诉讼发生时止,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欧派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

关于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及其各自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

首先,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的记载,涉案网店为祺茂公司开办的,网页多处突出使用有“欧派”字样,与欧派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构成相似。

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浴室装置、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等,被控侵权产品电热水器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中的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等产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故对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未包含电热水器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举证期限内,祺茂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在涉案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祺茂公司在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欧派公司要求祺茂公司停止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注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欧派时尚公司和亿琨公司共同生产的。

欧派公司与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均为生产、销售厨卫浴商品的企业,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欧派公司提交的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认定其自2011年起至今,长期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

根据公证取证公证书附件的记载,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有“有家有爱广东欧派”的字样,结合欧派公司及其品牌、广告宣传语的知名度等,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关联,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欧派公司要求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祺茂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仅需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再次,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并一直使用“欧派”字号至今,结合欧派公司提交了的荣誉证书、纳税证明、报刊杂志报道、广告合同、媒体宣传报道等实际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欧派”字号属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欧派时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4日,远远晚于欧派公司的成立时间。

欧派时尚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厨卫浴产品的企业,理应知晓欧派公司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欧派”字号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其将“欧派”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欧派时尚公司抗辩称其企业名称系经过工商注册的合法使用,但欧派时尚公司注册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故对欧派时尚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现欧派公司要求欧派时尚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因欧派公司并未举证证实祺茂公司在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字样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与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且欧派时尚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与祺茂公司、亿琨公司无关,故对欧派公司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祺茂公司、欧派时尚公司、亿琨公司应对各自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

欧派公司主张的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有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主张的公证费虽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但并未证实仅针对本案支出,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欧派公司确有公证取证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欧派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三被告因侵权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各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被控侵权商品的种类、售价、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祺茂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含合理费用),欧派时尚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5万元(含合理费用),亿琨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8万元(含合理费用)。

祺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其对己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网店的网页上突出使用“欧派”文字;

二、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广东欧派”的电热水器商品;

三、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广东欧派”的电热水器商品;

四、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文字,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五、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含合理费用);

六、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含合理费用);

七、被告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含合理费用);

八、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23元,被告中山市祺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被告广东欧派时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857元、被告中山市亿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77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各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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