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师喜洋,女,汉族,1987年5月19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武长松,男,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关于师喜洋申请执行武长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长松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偃师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