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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4民初64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初6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

主要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小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素英,经理。

被告:董素英,女,汉族,1969年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被告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素英、被告董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停止侵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的行为;

2、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赔偿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1000元、交通住宿费1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承担。

事实与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我国从事石油化工业的一家特大型国有企业,自2000年以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陆续合法注册了编号为:第1948357号(满天星)、第1948353号、第1385942号”(称朝阳图案)、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等注册商标。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对第4638026号(小人)、6611521号、46833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并被授权负责处理所在地区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直以来,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未经商标权人或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加油站罩棚等处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名称,上述侵权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而且破坏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企业形象,降低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市场信誉,给中石化河南分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共同答辩称,不同意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1、董素英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签订有联营合同,至2015年合同终止前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一直没有明确合同终止,缴纳的押金也一直没有退还,联营合同应视为未解除。

2、合同到期后,悬挂的字样没有摘除责任在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董素英注册的加油站企业系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一直想用自己的字号,但是又怕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起诉违反联营协议的约定。

3、因为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违反联营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已经被行政处罚过多次,均由个人承担。

综上,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认为使用涉案商标、图案等是因为签订的有联营合同,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查明以下事实: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于2000年4月14日、2002年10月28日,注册了第1385942号“””、第1948357号“”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第1385942号“””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4月13日,第1948353号“”商标、第1948357号“”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现在有效期内。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7日注册了第4638012号“易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等,2008年12月14日注册了第463802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上述二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18年9月6日、2018年12月13日,现在有效期内。

2015年5月18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使用37类第1385942号(”)、37类1948353号()、37类第1948357()注册商标,并授权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侵犯授权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2015年1月1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向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自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第1385942号(”)、1948353号()、第1948357号()商标,并授权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对侵犯授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2017年4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出具(2017)平恒证民字第2627号《公证书》,证实:平顶山市东高皇小店村加油站在其经营的加油站罩棚上擅自喷涂、、”等注册商标及“中国石化”字样,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支出公证费3000元。

2005年10月1日,董素英与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签订《农村网点联营合同》一份,约定:1、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与董素英共同筹建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小店村加油站;

2、董素英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在得到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同意后,完全或部分使用中国石化的标识、外观设计等。

并且必须由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统一制作,统一安装。

联营期限届满后,由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无条件收回;

3、本协议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董素英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缴纳押金2万元。

2014年8月20日,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小店村加油站申请变更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主体为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日,系董素英个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24日,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认可董素英向本院提交的《农村网点联营合同》,但因年代久远,无法查到合同原件;

2、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收取董素英押金2万元尚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授权委托书,董素英提交的《农村网点联营合同》、押金收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作为商标专用权合法授权人认为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诉讼。

首先,针对涉案商标使用问题,董素英与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农村网点联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董素英及其设立的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对涉案商标是否存在有非法使用的不当行为,应当依据《农村网点联营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故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在其下属中石化河南平顶山分公司与董素英所签《农村网点联营合同》问题未予处理之前,直接要求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虽系董素英出资设立,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素英系相互独立的两个民事主体,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要求平顶山市旺盛加油站有限公司、董素英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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