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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9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初15号 原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工业园区武港路2号。

组织机构代码:60162176-9。

法定代表人:杨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洪臣。

被告: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付庄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67324259-X。

法定代表人:王成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16048号关于第1326320号“中渤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原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就该裁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起诉状及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的(2017)京73行初2629号立案受理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渤及图”是否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是本案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的重要依据,因该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书已经由原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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