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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298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298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吴永德,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以下简称美德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被告美德佳百货店的经营者吴永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德佳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TCL公司第1255062号“TCL”、第4190928号“”、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美德佳百货店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50000元。

事实和理由: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2016年在《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TCL”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美德佳百货店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已构成商标侵权。

TCL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美德佳百货店辩称,不确认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美德佳百货店已于2018年10月转让给第三人,只是涉案店铺内仍挂有美德佳百货店的营业执照。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322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等。

美德佳百货店成立于2011年8月29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吴永德,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饰物。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续展至2022年6月20日。

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1999年3月14日续展至2029年3月13日。

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第9类的电视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7年1月7日续展至2027年1月6日。

1999年1月5日,“TCL”商标在电话机、电视机商品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将包括TCL、TCL王牌、王等所有商标授权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诉讼等维权行动,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9)宁钟证经内字第314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27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向该处申请对其浏览相关网页信息行为进行保全。

浏览过程显示,登录www.tcl.com网址,进入TCL官网,其中一款电视机产品名称为“49英寸TCL王牌电视机”,部分电视机产品图片上标注有“TCL牌”标识。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的(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39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朱贵志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10月26日,公证员钟启芳、公证人员丁业梅与朱贵志来到广东省中山市××××××附近挂有“耶·耶·耶”字样招牌的店铺,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为吴永德。

朱贵志入内购买一台电视机,并用支付宝支付650元,获得收款收据1张。

朱贵志将支付宝支付凭证截屏,并对现场进行拍摄。

在钟启芳、丁业梅的监督下,朱贵志将上述物品带至指定地点后进行拍照和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朱贵志保管。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电视机1台、收款收据1张,配件若干。

其中电视机面板正面下方标注“TGL牌”,收款收据加盖中山市横栏镇四沙耶·耶·耶连锁专用章,载明:名称及规格电视机,保修一年,65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山市横栏镇四沙耶·耶·耶未进行工商登记。

TCL公司主张公证购买的电视机面板上标注的“TGL牌”标识与TCL公司的1792882号“”注册商标相同,与TCL公司的第1255062号“TCL”、第4190928号“”注册商标近似,侵犯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双方未能就TCL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美德佳百货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TCL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物证65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500元,其中购买侵权物证费650元,有票据为证。

本院认为,取证行为系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公证机关就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文书,所购产品亦由公证机构封存后交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保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

美德佳百货店虽陈述其店铺已转让给第三人经营,但未提供转让证据予以证实,且收款收据中的“中山市横栏镇四沙耶·耶·耶”亦未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公证书及美德佳百货店庭审陈述,该店铺内悬挂美德佳百货店营业执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的被控侵权电视机由美德佳百货店销售。

本案中,涉案的电视机正面下方标注“TGL牌”,属商标性使用,构成元素及组合方式分别与TCL公司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整体构成近似。

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TCL”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故涉案电视机属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标识,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美德佳百货店销售侵犯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亦构成对TCL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侵权获利。

因双方没有对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2.美德佳百货店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

3.TCL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以及实际委派律师出庭,结合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酌定美德佳百货店赔偿TCL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1255062号“TCL”、第4190928号“”、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视机,并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8元,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负担252元。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美德佳百货店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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