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512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翔玩具商店,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盈合万货城*排*****号。
经营者:张瑞。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龙翔玩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