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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328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李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李秀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28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秀,女,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秀庭外达成和解。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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