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28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秀,女,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秀庭外达成和解。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