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79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王杰。
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新春文体经营部,经营场所xx经营者:唐新民。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新春文体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新春文体经营部达成庭外和解,遂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