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1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罡,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六),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负责人周晓荣,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美丽田园坊(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