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292号原告:莫丽花,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青龙路94号9幢11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灏,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义乌市夏黄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村二区**幢*单元***室。
经营者:黄冬正,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大畈乡夏明村夏黄**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9********。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夏黄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莫丽花、重庆无界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