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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龙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民初1140号
案件名称吕建龙与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建龙,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三合博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140号原告:吕建龙,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绥江委。

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

被告:吉林省三合博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小区B13栋2门105室—1。

原告吕建龙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三合博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吕建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建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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