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1140号原告:吕建龙,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滨江街绥江委。
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万鑫花园3号楼。
被告:吉林省三合博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花园小区B13栋2门105室—1。
原告吕建龙与被告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三合博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吕建龙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建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吕建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