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29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百昌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者王洪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百昌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