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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贝亚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民辖终151号
案件名称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贝亚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贝亚巴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沈高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亚巴公司(BEABA),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

法定代表人:JoffardPhilippeGabrielPierre,公司董事会主席。

上诉人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亚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仅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审裁定所说的“侵权行为完成地”并非法律术语。

被控侵权产品系通过线下快递方式交付而非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上诉人的销售行为均在上诉人住所地即浙江省金华市完成。

上海仅为收货地,不应由起诉方依据收货地任意选择管辖法院。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贝亚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其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在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取得了被控侵权产品及上诉人开具的发票,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

一审裁定关于上诉人“实施被控销售侵权行为完成地在上海市”的表述,意为上诉人实施被控销售侵权行为在上海完成,并无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上诉人金华爱茉莉婴儿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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