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612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潘家上海青远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北街**号。
经营者:谢子燕。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潘家上海青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