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565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周涛电动工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家园27幢21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北路上近虹北路武进五金机电城内湖塘纺织城*****号。
经营者:周涛,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涛,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周涛电动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