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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92号之一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92号之一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工业园区环城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

法定代表人:黄后国。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平阳县超凡箱包配件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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