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63号原告: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蒋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杨启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江,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美辉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一种除尘箱”。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广东鑫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