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32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家家超市。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栋*******号。
经营者: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家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