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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南新区三和罗雪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南新区三和罗雪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山南新区三和罗雪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187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南新区三和罗雪银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合淮路苏果超市。

经营者:罗雪银,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南新区三和罗雪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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