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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270号原告: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注射用阿洛西林钠;

2、判决被告销毁已经生产的注射用阿洛西林钠全部产品;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549760.4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110239.6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阿洛西林钠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人,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22日,原告在庭审中明确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范围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注射用阿洛西林钠,经原告检验得知,其产品检测的有机溶剂残留项目中含有丙酮和乙醇残留,只有采用原告专利工艺的方法生产出来的注射用阿洛西林钠才可能含有丙酮和乙醇,因此,被告阿洛西林钠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相关内容,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第1、2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告为研究阿洛西林钠工艺的先进性和产品的可持续发展,每年投入巨资研发费用,使原告产品保持了较前列的地位。

据原告了解,被告自2014年开始为营利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专利方法,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总量巨大,使原告产品在市场上销售量明显下降,遭受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的效力和法律状态是原告据以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基础。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因此,鉴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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