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3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爱玲,女,住山东省高密市(金马商城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爱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