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先豪日用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荣安南路*号,注册号:440681600393637。
经营者:罗少镇,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先豪日用杂货店因与被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6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先豪日用杂货店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原审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