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27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住山西省汾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