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272号之一原告:张定港,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住址:台北市。
原告:林荣聪,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台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章辉,深圳市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鑫颇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梁彬。
被告:深圳市鑫颇地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苏忠。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裴敬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定港、林荣聪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鑫颇电脑经营部、深圳市鑫颇地吉实业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0410096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张定港、林荣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定港、林荣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定港、林荣聪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