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758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栋。
被告: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经营者:陈德栋。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诉被告上海海豹洁具有限公司、青白江区海豹洁具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