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初4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新时代通讯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号。
经营者:刘以君,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鄱,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新时代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2017年9月5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