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91号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路村。
法定代表人张金萍,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奥博医疗器械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氧生堂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臧龙岛长咀村黎明机电产业园二期第一幢1单元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为维、曹婷婷,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与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奥博医疗器械厂、武汉氧生堂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又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奥博医疗器械厂、武汉氧生堂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新兴医疗器械厂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