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544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京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人民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京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