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310号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小召副食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府*栋*层*号。
经营者:张召,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小召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