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878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先生,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君宝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B区20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王辉,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君宝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王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