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75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小雨点书店,经营场所利辛县新一中滨河校区南门对侧。
经营者:张琦。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小雨点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