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5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朱静文具店,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唐元西路138号。
经营者:何伟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朱静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