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00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世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昌定,执行董事。
被告:徐昌定,男,汉族。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世博眼镜有限公司、徐昌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