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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七株式会社与禹王台区彤兴电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2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七七七株式会社与禹王台区彤兴电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七七株式会社,禹王台区彤兴电器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初176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稽山邑金谷路*****号。

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彭志伟,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禹王台区彤兴电器百货商行。

经营者:梁首道,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梁庄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7********。

经营场所: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大义务商贸城*楼****号。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禹王台区彤兴电器百货商行商标权侵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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