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汉捷研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明,北京德和衡(前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汉捷研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捷公司)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4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睿创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睿创公司注册地虽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大叶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但该地址并非实际经营地址,也非主要机构所在地。
睿创公司所提供证据能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力宝广场26层。
据此,睿创公司请求本院对一审裁定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汉捷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答辩意见: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首先,根据工商登记要求,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应为法人住所地,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
现睿创公司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其提供的租赁使用合同以及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是也不能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
其次,法人办事机构可能有多个,汉捷公司若一一予以查明存在困难,即使按照官网地址寄送律师函也不能证明该地址就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睿创公司系恶意拖延诉讼,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汉捷公司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便利原则向被告住所地进行起诉,睿创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的行为完全属于拖延时间。
睿创公司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给汉捷公司带来的侵害也进一步扩大,故行为恶劣,恳请本院驳回睿创公司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本案系侵权纠纷,汉捷公司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睿创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GrandCru上海淮海商务中心使用合同》并不能证明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XXX号26楼的地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汉捷公司向睿创公司登记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
本案中,睿创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睿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