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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与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812号
案件名称张涛与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812号原告:张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北京超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四工业区必达路5号。

原告张涛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受送达人被告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民,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涛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聚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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