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45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润泽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文化路486号。
经营者:胡传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润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