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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旺财腾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7民初13901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旺财腾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旺财腾飞超市,董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90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北京兴旺地农副产品零售市场内XWD-0033-001。

经营者:马飞,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董利,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董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旺财腾飞超市、董利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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