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36号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28号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顺。
被告: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经营地浙江省工业品市场五区*排***号。
经营者:王宝顺,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王迎军诉被告杭州顺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品市场程艳平机电产品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迎军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7年9月6日,原告王迎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迎军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
原告王迎军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