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54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运达副食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财神广场北面**号。
经营者:赵早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鸿运达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