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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398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 LTD)与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39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某1,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第**商铺。

经营者:陈子明,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塘肚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宝珠,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以下简称尚木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被告尚木语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宝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尚木语店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尚木语店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事实和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

2013年“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此外,“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纳益其尔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地域范围广的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尚木语店销售与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纳益其尔的产品,侵害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纳益其尔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主张上述请求。

尚木语店辩称:1.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尚木语店销售,尚木语店于2018年10月12日按正常采购价格向微信名为雅丽美妆采购批发(原中山市艾丽饰品)的商家采购12瓶,进货单价19.5元,销售8瓶,销售单价48元,其余过期已处理;

2.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与纳益其尔的产品相同,且纳益其尔的产品防伪标识不明显、不为大众所知悉,真伪难以辨别,尚木语店无法分辨真伪,主观上没有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权的故意;

3.尚木语店已停止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尚木语店销售涉案产品的获利为200元左右,纳益其尔提起批量系列诉讼,维权费用低,纳益其尔要求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洗液、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等,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再次变更注册人为纳益其尔。

2020年3月,徐良通过可信时间戳对相关页面进行取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取证内容显示徐良使用电脑上网浏览了搜狐网、新浪网、360化妆品、“NatureRepublic”官网等网址,上述网址显示的网页内容均为与“NATUREREPUBLIC”品牌有关的文章。

徐良对上述浏览过程进行了录像及截屏并刻录光盘。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2020)粤佛岭南第5699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22日,纳益其尔委托代理人潘婷婷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员梁嘉欢、工作人员林殷婷与潘婷婷来到中山市×××××××附近的“大信·新都汇118广场”内的一家挂有“尚木语”等字样广告招牌的店铺。

潘婷婷入内购买物品一件,用支付宝支付48元,取得单据一张。

梁嘉欢用工作手机进行实时定位并截图,梁嘉欢及林殷婷对该店铺的内部现状、外观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

购买行为结束后,林殷婷对潘婷婷的支付宝支付记录页面进行拍照。

在梁嘉欢、林殷婷的监督下,潘婷婷将所购货物运送至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由林殷婷对所购货物进行拍照和封存,后将密封好的货物交由潘婷婷保管。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纸箱,内有芦荟胶一盒,购物小票一张,芦荟胶包装盒的正面及底部均标有“NATUREREPUBLIC”,芦荟胶包装盒底部标有条形码,编号为“8806173420377”,还贴有价格标签“A2020091248元”,购物小票抬头为“尚木语”,载明品名韩国自然乐园芦荟胶,单价48元。

纳益其尔主张上述芦荟胶包装盒正面及底部标有的“NATUREREPUBLIC”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纳益其尔产品上的水滴图案颜色较浅、芦荟图案有锯齿,被诉侵权芦荟胶包装盒正面的水滴图案颜色较深,芦荟图案没有锯齿,且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系假冒产品。

尚木语店提供的爱宝商业管理系统截图载明,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25日,尚木语店共销售韩国自然乐园芦荟胶8盒,成本价19.5元,销售价格48元,拟证明其销售总金额为384元,获利228元。

尚木语店提供店铺照片,拟证明其主要经营工艺品及小饰品,非主营化妆品,其消费群体以中小学生为主,对化妆品的需求极微,不可能造成纳益其尔重大经济损失。

另查,尚木语店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陈子明,经营范围为零售: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饰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护肤品;

食品零售。

纳益其尔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纳益其尔造成的损失及尚木语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尚木语店提交爱宝商业管理系统截图及店铺照片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量少,获利小。

纳益其尔主张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00元,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83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48元、差旅费1000元、律师费8000元。

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费有票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韩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1.尚木语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赔偿数额。

焦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的规定,本案中,被诉侵权的标于芦荟胶包装盒正面及底部的“NATUREREPUBLIC”标识,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纳益其尔享有权利的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美容面膜属同类商品,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来源于纳益其尔或认为与纳益其尔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侵犯了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尚木语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也构成对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尚木语店主张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微信名为雅丽美妆采购批发(原中山市艾丽饰品)微信用户的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焦点2。

尚木语店提交的爱宝商业管理系统截图仅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的部分数据,不具有完整性,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纳益其尔造成的损失及尚木语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本院综合考虑:1.纳益其尔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2.尚木语店的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

3.纳益其尔实际委派律师出庭以及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购物费;

4.纳益其尔提起的系列诉讼案件等因素,酌定尚木语店向纳益其尔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荟胶;

二、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861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负担189元,并直接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尚木语工艺品店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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