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3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连城国际营业厅,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与纬十二路交叉口中国移动4G+手机大卖场连城国际营业厅。
主要负责人:��河,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李德明,经理。
被告:深圳小辣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雁,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连城国际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深圳小辣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