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初80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真棒特卖场蔡里庆龄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
经营者:孙秀玲,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真棒特卖场蔡里庆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志猛审判员 朱 文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胡晓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