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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蓝村镇鑫泉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790号
案件名称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蓝村镇鑫泉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即墨市蓝村镇鑫泉鑫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790号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毅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戎辉,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被告:即墨市蓝村镇鑫泉鑫商店经营者:郝继泼。

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蓝村镇鑫泉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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