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泉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刑更1948号
案件名称李泉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泉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948号罪犯李泉云,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昆山市人,现在浙江���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嘉平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泉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得三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泉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泉云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