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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726-4728号
案件名称程瑞琪与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瑞琪,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26-4728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

被告: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楚。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个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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