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26-4728号原告:程瑞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
被告: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楚。
原告程瑞琪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华丰灯饰界四星月光照明商行、河南四星月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个案件,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瑞琪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