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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83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唐山市瑞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3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瑞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乔屯街道办事处乔屯楼社区办公楼主楼一层西侧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杨桂霞。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瑞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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