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浙0213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绍勇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浙0213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1121号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
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绍勇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海鑫泰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