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957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苏宁广场A座805室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484053-2。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男,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